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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瑋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隆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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