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瑋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昌隆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被告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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