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 原告
-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誠
- 被告
-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鐘秀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9,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