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錢雪媚、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錢雪媚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