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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姚連池

  • 原告
    錢雪媚
  • 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錢雪媚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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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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