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文仁、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綜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