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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圓明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得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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