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簡金安
- 訴訟代理人
- 郭以廷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