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余麗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工程行、王進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73元(誤繕為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