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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工程行、王進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73元(誤繕為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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