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 原告
-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苑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雄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雄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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