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廖苑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苑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雄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 繳4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