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鴻傑即正昇企業社、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黃鴻傑即正昇企業社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萬4,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扣除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58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