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政育、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吳政育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被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 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 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共有人,並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遭占用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有系爭土地謄本可稽,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占有之面積為33.058㎡,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89,280元(計算式:160, 000元/㎡×33.05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