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建達、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池煥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2,6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