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正懿企業有限公司、陳進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正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