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158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