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01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4,158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