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8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原告與被告許能村、百承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第
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百承行建
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開抵押權予以塗銷,核此兩項聲明之
基礎事實相同,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應屬同一,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土地之價額
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如系爭土地之面積
及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其價值合計為11,086,514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擔保債權總額而核定為8,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區 ○○ 00 198.99㎡ 2分之1 66,200元/㎡ 2 新北市 (誤繕為高雄市) ○○區 ○○ 00-0 135.95㎡ 2分之1 66,200元/㎡ 土地價值合計 11,086,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