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郭駿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郭駿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凱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部 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6,043元。 ㈡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