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郭駿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凱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43元。
㈡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