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