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培峯、峻溢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黃培峯 被 告 峻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