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宋勝霖、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宋勝霖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