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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宋家瑋

  • 當事人
    瀛海科技有限公司冠紘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瀛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揚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冠紘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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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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