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劉素真
- 相對人
- 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如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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