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素真、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劉怡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劉素真 相 對 人 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如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