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宜雯

聲請人
劉素真
相對人
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如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