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宜萌國際有限公司、李振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8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