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森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鴻
被告
陞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日幣3,650萬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0.2353元,換算為858萬8,450元(計算式:日幣3,650萬元×0.2353=858萬8,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萬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04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5,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