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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沈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翔(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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