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鳳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楊鳳先 陳天岳 陳天心 被 告 合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廖源俊 蔡昇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