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黔隆實業有限公司、朱莉閔、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宥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黔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閔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28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