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8號
- 原告
- 王來吉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頌善律師
- 被告
-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宋世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九洲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孔飛
- 訴訟代理人
- 蘇佩聰
- 被告
- 王炳杰
王阿諒
王銘智
王銘義
王銘傳
王銘信
王林熟
王清平
王阿和
蘇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分別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6,017元【計算式:8,300×(116.29+150.70)=2,216,017】(見調字卷第149、151、181頁)。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4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萬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