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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
    王孔飛

  • 原告
    王來吉
  • 被告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宋世俊九洲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炳杰王阿諒王銘智王銘義王銘傳王銘信王林熟王清平王阿和蘇金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王來吉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 被 告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宋世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九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孔飛 訴訟代理人 蘇佩聰 被 告 王炳杰 王阿諒 王銘智 王銘義 王銘傳 王銘信 王林熟 王清平 王阿和 蘇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分別將新北市○○區○○段000○00 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6,017元【計算式:8,300×(116.29+150.7 0)=2,216,017】(見調字卷第149、151、181頁)。至原告訴之 聲明第2、4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萬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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