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厚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邱敘綸律師 何思奕律師 被 告 劉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