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蕭展昌即鼎超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蕭展昌即鼎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7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