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裕
- 被 告
- 蕭展昌即鼎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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