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金東周即KIM DONG JU、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葉志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東周即KIM DONG JU 被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造合約第12條第3款,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