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映如

原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東周即KIM DONG JU
被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造合約第12條第3款,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