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76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蔡明陽
訴訟代理人
黃建生
被告
梁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萬0,65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4萬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之天花板及牆壁使其至不漏水之程度。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萬0,6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原告主張(二)所載(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6號「下稱訴字」卷二第89頁至第136頁)。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僅係原聲明之減縮,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4樓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房屋5樓之所有權人,因被告長期於系爭房屋頂樓種植植栽,植栽根部破壞頂樓結構進而漏水至5樓房屋室內,又因該5樓長期無人居住管理因而漏水至系爭房屋4樓,致原告房屋天花板及牆壁多處漏水、水泥脫落,支出系爭房屋4樓及頂樓之修繕費用共計104萬0,655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

(二)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0,6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為系爭房屋4樓所有權人,被告原為系爭房屋5樓所有權人,於112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改登記訴外人林千翔為權利人,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地籍異動索引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板司建調字第23號「下稱板司建調字」卷第67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訴字卷二第79頁至第81頁),先堪信實。又查原告主張被告長期於系爭房屋頂樓種植植栽,植栽根部破壞頂樓結構進而漏水至5樓房屋室內,又因該5樓長期無人居住管理因而漏水至系爭房屋4樓,致原告房屋天花板及牆壁多處漏水、水泥脫落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房屋4樓內部照片、頂樓及移除植栽照片、5樓內部照片、系爭房屋4樓及頂樓聯綜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各1份為證(見板司建調字卷第11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49頁、第5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如前所述,被告原為系爭房屋5樓所有權人,並於系爭房屋頂樓種植植栽,卻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致植栽破壞頂樓結構進而漏水至5樓房屋室內,又因而漏水至系爭房屋4樓,使原告房屋天花板及牆壁多處漏水、水泥脫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既已提出系爭房屋4樓及頂樓聯綜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修復金額分別為68萬8,905元及35萬1,750元,是原告請求共104萬0,655元,尚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3日起(見訴字卷一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0,6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