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謝明達、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謝明達 被上訴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萬1,7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