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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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