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光雄、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進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光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