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永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宜賢、周玉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 告 永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宜賢 被 告 周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零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諾公司)以被告林宜賢、周玉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書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永諾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依各契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據、本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其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信用卡、特約商店、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為限額 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經書立保謹書、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後被告永諾公司並陸續書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交原告收執,先後向原告借得貸款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借款利率、適用 利率及違約金條款,詳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詳約定條款第2、3、4、5、7條)。前開借款已分別展期至115年8月31日、115年8月31日、115年11月12日,惟借款人僅繳款至112年l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依被告所書立之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2條,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 之約定,借款人於延遲清償借款本金及繳付利息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超),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影本1份、授信約定 書影本3份、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1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3份、展期申請書影本3份及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歷史利率查詢表各1份為證。而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4 3,000,000元 2,693,809元 3.435% 112/01/10 112/03/28 0.3435% 112/02/10 112/03/28 3.560% 112/03/29 清償日止 0.3560% 112/03/29 112/08/09 0.7120% 112/08/10 清償日止 2、5 1,000,000元 863,264元 3.435% 112/01/10 112/03/28 0.3435% 112/02/10 112/03/28 3.560% 112/03/29 清償日止 0.3560% 112/03/29 112/08/09 0.7120% 112/08/10 清償日止 3、6 1,000,000元 693,459元 3.435% 112/01/10 112/03/28 0.3435% 112/02/10 112/03/28 3.560% 112/03/29 清償日止 0.3560% 112/03/29 112/08/09 0.7120% 112/08/10 清償日止 合計 5,000,000元 4,250,532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