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
- 上 訴 人
-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咏錞
- 上 訴 人
-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美
- 被 上訴 人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45元;上訴人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84,900元(計算式:165萬元+34,900元=1,68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