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鎮球、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洪仲杰、洪清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 人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 告 洪清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西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