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王婉如
- 當事人何村澤、何王錦雲、何明亮、何佳恩、何佳玲、林宏杰、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紀春梅、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何村澤 何王錦雲 何明亮 何佳恩 何佳玲 被 上 訴人 林宏杰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紀春梅 被 上 訴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㈡被 上訴人林宏杰、葉書含、杰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連帶將杰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運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權,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何王錦雲出資90萬元,公司執照及運輸執照回復 為德聲交通有限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被上訴人林宏杰、春梅、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紀春梅,應連帶將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營運權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告,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東股權,回復原名為嘉僑交通有限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140萬元 、何王錦雲出資145萬元、何佳恩出資5萬元、何明亮出資5萬元 、何佳玲出資5萬元。上訴人上訴聲明有關於第㈡項及第㈢之訴訟 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172萬9,240元及223萬2,268元(詳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應為3,96萬1,508(計算式:1,729,240+2,232,268=3,961,50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萬1,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育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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