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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天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明
被告
吳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天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創公司)、陳佳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77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天創公司、陳佳明、吳雪嬌(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2萬8,63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萬2,18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35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天創公司於109年5月13日,邀同被告陳佳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一說明所示,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復於111年4月11日,邀同被告陳佳明、吳雪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13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說明所示,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天創公司第1筆借款僅繳本息至111年12月14日、第2筆借款僅繳本息至111年12月12日,嗣後即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0萬775元、102萬8,635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天創公司、陳佳明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77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天創公司、陳佳明、吳雪嬌應連帶給付原告102萬8,63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主文第1項部分應依職宣告假執行,主文第2項部分,則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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