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賴綉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莓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宣妤律師 被 告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