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 原 告
- 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綉莓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翔律師
- 蔡宛珊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宣妤律師
- 被 告
-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青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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