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劉容妤
- 被告高偉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偉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4,033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佩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