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偉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4,033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4,033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