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湘云
- 被告
- 兆能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彥旭
周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期間欄關於「108年3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