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陳彥旭、周孝玲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兆能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 訟 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兆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周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期間欄關於「108年3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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