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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原告
余政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15,486.02元,折合新臺幣475,731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4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72元計算,計算式:15,486.02×30.72=475,7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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