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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億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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