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裴超颿、游信忠
- 上訴人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億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被 上訴 人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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