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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被上訴人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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