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 原告
- 順溢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乾豪
- 被告
- 李昆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2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