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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順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豪
被告
李昆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2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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