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世凱、王明彥(原名:王明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 上訴人 王明彥(原名:王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簽名簿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 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