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陳厚甫
- 原告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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