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厚甫
- 被上訴人
- 劉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4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