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告
興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蔡松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760元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95,104元,合計4,495,864元。而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