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